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北仓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市北辰区刘志勇建筑工程队《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北仓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市北辰区刘志勇建筑工程队《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刘志勇建筑工程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我所于2024年11月1日制作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津辰税北 通 〔2024〕 140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北仓税务所
2024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北仓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辰税北 通 〔2024〕 1409 号
天津市北辰区刘志勇建筑工程队:(纳税人识别号:92120113MA0649TN1F)
事由:未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业主刘志勇(纳税人识别号:1201131617)于2024年11月13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缴纳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应补税额16566.42元。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北仓税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